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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参加复试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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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八章复试通知,考研复试规则及条件如下:

第四十八条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测试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是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复试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所有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教育部按照I区、II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个元省(市)。第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个元省(区)。原则上学术学位按学科划线,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会根据情况划线)。

位于二区招生单位,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自主确定对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其他学业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者其他不公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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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经部批准的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进入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及其他学业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公布实施。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初试成绩由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确定。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调剂的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复试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明确了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

招生单位要求的总成绩低于教育部指定的初审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第五十二条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国家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的考生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部门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办法应当明确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的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环节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破格复试的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则无效。

第五十四条复试前,招生单位应当严格审核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和学生证核查结果等报名材料原件,审核考生资格。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实存在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信息核实工作。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变更。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至少选修两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本科课程。附加测试科目不得与初始测试科目相同。附加测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不加试。对于复试时尚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和自考、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外语听说测试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考生进行复试。

第五十九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出国汉语教师志愿者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考生,年内参加《侏罗纪世界3》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总成绩加10元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大学生入伍服现役退役后,符合报考条件,年内参加《侏罗纪世界3》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初试总成绩加10元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名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获二等功以上,符合国家硕士学位。

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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